湖州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严重心理问题导致的突发性事件,做到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各学院成立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医务人员、心理互助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成员特别是心理辅导员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发挥班级心理互助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早期预警
第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早发现。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录入《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报表》,并与学院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第九条 早汇报。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互助员每周至少一次向学院心理辅导员汇报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并填写《班级心理动态反馈表》;学院心理辅导员每周至少一次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组组长汇报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学院每月填写《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月报》交至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将该生情况迅速通过电话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报告;校门诊部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情况及时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对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上报《湖州学院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表》至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第十条 早评估。专家组应对学院、心理咨询员、医学系门诊部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早反馈。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信息报表》中的学生名单及其评估结果反馈给学院。
第四章 中期干预
第十二条 对于进入《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信息报表》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三条 心理支持。学院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互助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四条 及时阻控。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员、校医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如疑是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在积极与专业卫生机构联系的同时,报告给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
第十五条 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各学院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原则上学院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监督其去专业卫生机构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设立全天候免费热线电话和网上QQ,成长辅导室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所在学院、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校医学系门诊部、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学院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学生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保卫部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校医学系门诊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评估当事人情绪及心理状态,协同专家组指导学院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
第五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医院的治愈证明,并到我校指定的医院做复诊检查,经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学院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互助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院心理辅导员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信息报表》里向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1、《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信息报表》录入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建立《因心理问题特殊关注学生信息报表》,各学院每月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追踪。
2、培训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对咨询员、心理辅导员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应对导师、班主任、班级心理互助员实行定期培训。
3、专家联系制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向各学院指定固定联系专家,并负责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
4、档案制度。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各相关人员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及《湖州学院突发事件报告表》提供给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月以上、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5、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组鉴定,或到我校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鉴定。
6、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7、问责制度。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州学院学生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