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章程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9浏览次数:67

湖州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章程

为了更好地构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监控体系、心理素质拓展体系,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明确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职责,提高班级心理委员工作专业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设置

班级心理委员是专门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班委成员,是湖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的第三级。寝室心理互助员是由每个寝室中热心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乐于为寝室同学提供心理支援的志愿者,是湖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的第四级。

组织机构形式如下图所示:



第二条 工作宗旨

通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素质。预防和发现不稳定因素,维护班级稳定和谐。

第三条 名称统一

我校负责班级心理工作的学生干部名称统一为:班级心理委员,为班级常设干部之一。寝室负责心理工作的学生名称寝室心理互助员。院级学生心理工作组织名称统一为:心理互助中心

第二章  班级心理委员

第四条 任职条件

担任班级心理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湖州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在学生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热心班级心理健康工作,做事认真负责,具有服务意识;

4.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5.善于与人沟通,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6.有敏锐的观察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工作计划和总结

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拟定,纳入班级工作范畴,工作计划与总结及时上报学院心理互助中心

2.帮助同学消除心理困扰

对有心理困扰的同学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提供心理支持。当自己的帮助解决不了时,要及时向班主任、心理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教师寻求帮助。

3.及时反映异常心理问题

定期走访寝室,定期召开班级心理工作会议。了解班级同学的心理状况,关注班级同学的心理与行为,按时参加学院工作例会。同学中有异常心理行为问题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心理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4.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心理委员培训,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当中。使班级同学更多地了解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知识,更加重视心理健康,提高心理保健意识与能力。

5.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一方面,要动员和组织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学校可利用资源:咨询室、网站等;另一方面,要根据班级实际,自行设计和组织符合班级同学需要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

6.调查反馈同学们意见

配合校院开展针对各类心理活动、心理教育的调查活动。亦可自行设计相关调查,将同学们心理需求及时反馈至相关老师。

第六条选拔方法

1.新生入学后,通过自荐、同学推举,结合班主任意见进行选拔。选拔时应向竞选同学说明班级心理委员职责、任职条件及任职时限(因心理委员成长需要经过大量培训和学习,原则上四年不变);

2.新生班级心理委员确定后,要求学院心理辅导员逐一进行面谈,有不合适担任班级心理委员者及时进行调整;

3.班级心理委员原则上不兼职其它班干;

4.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初次担任班级心理委员的同学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成为正式的班级心理委员。

5.凡有下列情况者,撤消班级心理委员职务:

1)心理测评不合格者;

2)未取得心理委员培训初级证书者;

3)不履行心理委员职责,不开展相关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

4)对班级中出现的危机情况不及时上报者;

5)在工作例会和培训中经常迟到、无故缺席,态度不端正者;

6)班级同学不认可者。

第七条培训

1.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举办心理委员初级培训班和高级培训参训的心理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培训,出勤率纳入工作成绩考核。

2.班级心理委员原则上必须取得心理委员培训证书的学生担任各学院可推荐初级心理委员参加心理委员高级培训班,考核合格颁发高级培训结业证书。

3.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特色和年级特色负责心理委员的日常培训

第八条奖励

根据心理委员考核细则,每学年对心理委员进行考核,对优秀的心理委员给予表彰。

第九条享有权利

1.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优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举办的有关活动和培训;

3.优先使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资源(展板、场地及设备等);

4.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5.提出申请,辞去班级心理委员工作。

第十条履行义务

1.践行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宗旨和职责,自觉维护学生心理工作队伍形象;

2.积极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填写工作手册;

3.积极参加校院两级举办的相关活动和培训;

4.遵守工作章程,服从组织安排。

5.《心理委员工作手册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

1.保守秘密

在工作中,要求心理委员做到:不传播同学的隐私;不擅自透露同学的心理问题;不私自保留反映同学心理信息的资料;妥善保管与心理工作相关的资料;未经允许,不得查看学校学院委托转交的资料中的信息;不得泄露学校学院向心理委员传达的、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2.量力而行

心理委员应该清楚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能力限度,做该做和能做的事情,懂得量力而行,对超出心理委员助人的职责范围和能力限度的情况,应该及时转介和报告。

3.及时报告

心理委员要切实承担起“心理气象员”的职责,发现异常现象,尤其是严重心理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相关老师报告。同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保护同学的安全。通常,心理委员及时报告比自己直接干预更有价值,更为必要。

4.自我保护

心理委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自我保护:要避免将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关系中,对于同学不合理的要求,要学会“拒绝”,要避免自身的情绪和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如果工作给自身心理健康带来了损害或者严重妨碍了自己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虽经努力也无法避免这种不良影响,就应该主动向老师说明原因,辞去心理委员工作。

第三章   寝室心理互助员

第十二条任职条件

1.热心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乐于助人,有良好的寝室人际关系。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

1.关注寝室同学的心理与行为,对寝室同学的异常和危机情况及时上报;

2.对本寝室情绪状态低落,心情不好的同学能主动关心,给予情感支持或建议求助;

3.团结同学,及时化解寝室矛盾,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寝室氛围;

4.协助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培训

1.寝室心理互助员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和危机识别知识,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工作例会;

2.寝室心理互助员培训由学院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教师参与一定课时的授课。

第十五条享有权利

1.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优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3.表现突出者可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其它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规则的制订,均以本工作章程为准则,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第十七条本工作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第十八条 本工作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湖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