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条例 (试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8-31浏览次数:1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岗位计划、人员招聘、工时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实行用工部门负责制。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校和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明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在充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勤工助学岗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因岗位特殊工作需求使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均需经过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安排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备考。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负责做好上岗学生日常工时统计等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日常管理档案。按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生上岗工时、工作考核和酬金。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如实上报工时和酬金,用工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用工。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上岗学生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二)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如因勤工助学而严重影响学习,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设校级岗位和院级岗位,校级岗位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院级岗位由各学院管理。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假期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用工时间为4个月。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假期岗位指因寒暑假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岗位,用工时间为寒暑假期间。

第二十一条 岗位内容:

按照工作内容不同,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助管、助研、助教和助工等四种类型。

(一)助管岗位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党政机关办公室、图书馆和校园安全等行政部门助理工作;

(二)助研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室、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与电台新闻编辑及播报、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以技能为主的岗位;

(三)助教岗位主要包括担任教学助理、兴趣辅导、困难学生帮扶等岗位;

(四)助工岗位主要包括后勤服务、公寓服务、公共服务、餐饮服务等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岗位数量:

(一)校级岗位由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明确需要设置的岗位类型、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学生能力要求和所需人员数量。申请临时岗位时,用工部门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招聘和用工。申请假期岗位时,用工部门要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院级岗位由各二级学院先行初审核发准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岗位数量。

第四章岗位招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通知发布和整体协调,各用工单位须严格按要求开展招聘,未经审批同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属于违规用工,不予发放报酬,并将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审核后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统一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公布招聘岗位;

(二)学生参加招聘会并递交岗位申请;

(三)用工部门考核后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上报;

(四)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录用名单。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

 

第五章岗位酬金及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按月获得酬金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实行分岗发放。校级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发放,院级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各学院汇总发放。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设置不同酬金标准。标准原则上为20元/小时,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累计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人每月报酬不超过800元。寒暑假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延长,累计每月不超过80小时,每人每月报酬不超1600元。特殊情况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应及时查看酬金发放是否正常,如在正常酬金发放时间未收到酬金或有疑义的,应在正常酬金发放后15天内向用工单位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经核查情况属实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的性质及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任务之外的工作要求;

(二)向学校提出申请,帮助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到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登记、审批。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