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第五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和二级学院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占到班级人数的15%—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类型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类)和家庭经济困难(B类)两类。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类)指家庭及社会关系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政府、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具体认定依据包括:
(一)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依靠政府救济;
(二)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建档立卡的特困家庭学生;
(五)实际月均生活费低于湖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B类)指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但其余部分仍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和社会资助以及勤工助学补充。具体认定依据包括: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的家庭(低保标准参照当年度湖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病因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建档立卡或精准扶贫的困难家庭学生;
(四)单亲、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家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无法支撑所有子女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六)非特困的持证残疾学生。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班会、张贴公告、专题讲座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宣传讲解相关资助政策,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辅助说明材料,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认定类型,填写《湖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详见附件2),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评审。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比对相关系统数据、审查证明材料、一对一面谈、调查走访等方式,确定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认定类型,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及学生的《申请表》、《认定表》一起报送学生处。③学生处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认定类型,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建档备案。学生处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学生《申请表》、《认定表》及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对象信息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由于家庭改善性建房、购房、购车或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经常外出旅游(班级团体活动除外)或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六)购买使用奢侈品或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一次学生资助对象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适用高校学生) | ||||||||||||||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学校 |
| 院系 |
| 专业及班级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通讯地址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方式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年总收入: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类型 | 特殊群体 | £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 特困供养学生 £ 孤儿 £ 烈士子女 £ 持证残疾学生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
其他群体 | £遭受自然灾害 £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遭受重大疾病 £其他情况: | |||||||||||||
申请资助项目 |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其他资助项目: | |||||||||||||
承诺 |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
注:1.请在合适选项前的“£”内打“√”; 2.学生申请时可按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 3.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 4.此表为省定标准表,各地各校可结合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表项。 |
湖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 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
所在二级 学 院 |
| 专 业 |
| 学 号 |
| |||||||
班 级 |
| 年 级 |
| 联系电话 |
| |||||||
学生陈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情况真实有效。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述 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认定决定 | 二级学院 认定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学院认真评审,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本部门认真审核, □ 同意二级学院认定意见。 □ 不同意二级学院认定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学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