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试 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学生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分两档,一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4500元/人/学年;二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2700元/人/学年。(资助金额严格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名额,将名额根据学生人数分布、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等额分配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学生资助对象。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复学的同学应到现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参评。

(二)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校内其他奖学金。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组织好助学金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评定产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严格审核后报送国家助学金初审获得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含学院领导小组评审名单、学院评比细则,对学院具体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按要求将我校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与其他助学金兼得的同学,每学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8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在国家助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按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即取消该生受助资格,各二级学院须将取消资助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各项资助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与志愿服务,回报社会。

第二十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 受助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者,收到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降低一个资助档次,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第二十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