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资助金额严格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将名额根据学生人数分布、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等额分配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上一学年已被学校确认的资助对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类奖学金可以兼评,荣誉、奖金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外设类奖学金不可兼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学生知晓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组织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严格审核后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报告需对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评比细则,评审程序、公示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按要求将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并颁布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获得各项资助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与志愿服务,回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