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接收登记、会议组织、档案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提交《湖州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一式两份,表见附件),并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和申诉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材料完整者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并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3日内补正,再按第(一)类处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如因申诉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或因申诉人擅自离校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就学校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处理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审查学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适当。会议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或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生可以申请听证,经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可,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审理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申诉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根据复查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程序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采用听证方式的,启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原则上采用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可以不公开听证,同时对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的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团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项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团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申诉人、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自听证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州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学院 |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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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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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理、处分等级 | □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 □开除学籍 □其他重大利益 □留校察看□记过 □严重警告 □警告 | ||||||
处分文号 |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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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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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申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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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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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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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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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