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3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三条 学生荣誉称号分集体荣誉称号(文明班级、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文明寝室等)和个人荣誉称号(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学生先进个人等)。

第四条 优秀党员、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以及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评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基本评定条件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参评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优秀学生需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良好及以上等级;参评优秀毕业生需在校期间达到过良好及以上等级;参评其他个人荣誉称号者,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符合学校规定免测疾病者可凭免测证明参评;确有特殊原因拟给予其参评资格的应由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审定;

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学校指定的基本标准,学院标准高于学校标准的,参照学院标准执行。

第六条 凡评选学年(优秀毕业生为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处分期涉及学年的荣誉评比;

补考后仍有1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

第四章 评定条件和名额设定

第七条 文明班级

班主任责任心强,经常深入学生寝室,关心指导学生;班委组织健全,班级凝聚力强;班干部工作能力突出,表率作用好;能结合班级特点,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班级团支部组织健全,团内民主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团支部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优良,能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能团结、引领、服务好团员青年;

班级有优良的学风,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氛围浓厚,上课出勤率高、学分绩点高、考试通过率高、参与科研率高、成绩优秀率高;无因学业达不到要求被退学的情况;

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班级成员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在各类公共场所能够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班级成员注重卫生,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垃圾分类且工作卓有成效;

班级成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人因违法或违纪受到处分;

班级同学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遵守寝室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沉迷网络游戏;寝室文明整洁,人际关系和谐,卫生习惯良好;无使用违规电器、私拉电线等现象。

第八条 优良学风班

学风严谨端正。班级同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考试违规违纪现象及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班级同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晨跑等体育锻炼活动,身体素质良好;

学习成绩优秀。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习平均绩点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期末考试补考率低;外语、计算机通过率高,研究生考试报考率和录取率在同年级中领先;

创新创业成绩优秀。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训练、考级考证、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发表著作、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等课外学分项目,并取得良好成绩。

第九条 文明寝室

(一)勤奋学习:寝室学习氛围浓厚,成员学习成绩良好;

(二)遵守纪律:寝室成员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无不良记录;

(三)注重安全:寝室成员有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排除各项安全隐患,无违反寝室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注意卫生:寝室卫生各项指标达到良好,无不达标记录,积极践行垃圾分类,成效明显;

(五)践行文明:寝室成员生活方式文明健康,不沉迷于网络,无不良嗜好及庸俗行为;

弘扬优秀文化:寝室成员弘扬君子文化,团结友爱,谦让互助。

具体评比工作结合星级寝室建设指标进行。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具体条件有:

政治坚定,报效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政治素养好,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在日常政治生活和社会工作中引领作用突出。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尚荣知耻,自觉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在积极服务社会和服务基层中表现突出。

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顽强拼搏、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科研活动,学业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突出。

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学科、体育艺术、发明创造等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突出。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获得良好声誉或做出较大贡献。

综合素质评价中无不合格项目,且至少须有四个以上优秀。

上一届“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则上不连续参评。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获得三等奖学金(含)以上;

本科生二年级(含)以上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专业要求通过专业四级;体育艺术类专业要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特殊专业另行规定;

综合素质评价中无不合格项目,且至少须有三个以上优秀。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班级、团学组织、社团、党组织等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0%;

综合素质评价中无不合格项目,且至少须有三个以上优秀。

其中寝室长参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担任寝室长职务一学年及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群众认可度高;

自觉维护寝室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寝室管理工作;

所在寝室成员遵守校纪校规,无使用违规电器、夜不归宿、饲养宠物等情况;

所在寝室学习风气良好,无迟到、早退、旷课及学籍预警等情况;

所在寝室卫生整洁,成员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分类工作达标;

所在寝室获得三星级文明寝室以上荣誉;

综合素质评价中无不合格项目,且至少须有三个以上优秀。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

必须同时满足前3个条件或者至少满足第4、第5个条件之一。

在校期间本科生至少获得1 次二等(含)以上或 2 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获得1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 次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本科生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体育艺术类专业要求三级,英语专业要求专业四级)和国家、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文科学生要求省高校计算机一级)。特殊专业另行规定;

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荣获各类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学院名义)在一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文章或发明专利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授予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二级学院指标;

符合毕业条件,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批准,可直接授予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二级学院指标;

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总评“优秀”者优先。原则上破格获得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不能申报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

文明修身先进个人

思想积极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校园文明秩序,主动服务社会和他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政治”和“文明修身”两项为“优秀”,且“服务学生”和“实践公益”至少一项为“优秀”;“思想政治”项目测评合格,且积极做好垃圾分类和参与城市治理者,可以破格推荐为“文明修身先进个人”(每班可增报1人);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科研能力突出,创新意识较强,且参加市厅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学院名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文艺作品,且综合素质评价中“创新创业”项为“优秀”;广泛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创办、注册公司,创业实绩良好,且综合素质评价中“创新创业”项为“优秀”;

职业技能先进个人

获得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证书等,且综合素质评价中“职业技能”项为“优秀”;

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学习成绩进步名次较上一学年提高20%以上(一年级学生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相应名次),且学习勤奋、刻苦,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态度”项为“优秀”;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表彰,且综合素质评价中“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参加市厅级(含)以上文艺、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且综合素质评价中“文体活动”项为“优秀”。

综合素质评价中有“不合格”指标的学生不得参加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定名额

优良学风班:不超过班级数的5%;

文明班级:不超过班级数的15%(毕业班除外);

文明寝室:五星级3%,四星级4%,三星级按实际达标数评选;

十佳大学生:10名;

优秀学生:学生数的5%;

优秀学生干部:班级按学生干部数的10%评定;学校、学院两级学生组织按学生干部数的20%评定;寝室长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单列,按寝室长总数的10%的评定,寝室长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入班级学生干部数;

优秀毕业生:毕业生数的15%;

学生先进个人:每类择优评选,不超过学生数的10%

第十六条 学院可以设二级学院级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具体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定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进行;十佳大学生评定两年进行一次,其他荣誉称号评定在每年910月和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定程序

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定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荣誉称号申请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并经班级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评审。学校设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学生处、教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所在学院各类学生荣誉称号,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荣誉称号初评结果应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学校审核学校汇总评选结果在全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审定后发文。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类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二级学院级荣誉称号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获得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