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外设类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院设立)、名校研究生奖学金(考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或中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第四条 参加学校类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所在二级学院规定标准,交换生参评须合格及以上;
(三)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良好及以上等级者;符合学校规定免测疾病者可凭免测证明参评;交换生可参加接收学校体测,也可以由本人申请在次学年补测1次;在确有特殊原因拟给予其参评资格的应由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处分事实发生至处分解除期间涉及学年的奖学金评比;
(六)符合《湖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专业学习成绩计算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学年平均学习绩点排名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条件评定;外设奖学金按照具体评比条件评定;名校研究生奖学金单列。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连续两年获得特等奖学金者(含本学年符合条件者)优先;
2.在校期间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二)特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及以上(由二级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第一专利权人为湖州学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
符合1、2条件一项或两项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三)一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由二级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在一级(含)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湖州学院)发表文章;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15%;
4.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参评一等奖学金,名额不受限制。
符合1、2条件一项或两项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四)二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由二级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学院名义)发表文章;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30%。
符合条件1、2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三等奖学金
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 名校研究生奖学金
毕业当年考取(以录取通知书为依据)世界名校或一流高校(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或中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研究生可申请该奖学金,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积极要求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所在二级学院规定标准;
(四)在校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四章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奖学金类别 | 评定比例 | 奖励标准 |
国家奖学金 | 按规定指标评定 | 8000元/人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人 | |
省政府奖学金 | 按规定指标评定 | 6000元/人 |
校长奖学金 | 不超过8名 | 5000元/人 |
特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 | 3000元/人 |
一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6% | 2000元/人 |
二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0% | 1000元/人 |
三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6% | 600元/人 |
外设奖学金 | 另行制定 | |
名校研究生奖学金 | 不设限制 | 10000元/人 |
第五章评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一般在每年9至10月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应届毕业生因学科竞赛获奖、科研成果突出和录取为研究生等优秀表现可申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具体条件参考第六条相关条款。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定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科研成果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并经班级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学校设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包括交换生、缓考学生、转专业学生等)学分绩点排名由教务部门统一提供,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做好交换生的学分转换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等级)和免测学生名单由公共教学部统一提供。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所在学院各类学生奖学金。
(三)公示。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学校审核;学校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转专业、复学的学生本学期的奖学金在原专业中评定。
第六章材料报送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严格审核后报送二级学院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报送奖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含学院领导小组评审名单、学院评比细则,对学院具体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外设奖学金的表彰形式由学校与设立单位或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各类别奖学金内部原则上不兼评(校长奖学金和特等奖学金可以兼评,荣誉兼得,奖金就高);学校类奖学金和国家类奖学金原则上可以兼评,荣誉兼得,奖金就高(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可以兼评,荣誉、奖金兼得);学校类奖学金和外设类奖学金可以兼评,荣誉兼得,奖金就高;国家类奖学金和外设类奖学金不可兼评;在可以兼评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受奖金就高限制。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相关奖励可兼评,奖金就高,上限为1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