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2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金额严格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处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将名额根据学生人数分布、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等额分配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五)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复学的学通过应到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学生知晓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根据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组织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采取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展开省政府奖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省政府奖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严格审核后报送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表。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报送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含学院领导小组评审名单、学院评比细则、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评审材料报教育厅备案、审批。

第七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政府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省政府奖学金按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如发现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