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8浏览次数:4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体系,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的函》的规定,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湖州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多人共同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以自主活动为特征,以寝室生活为主要场所的公寓生活,是学生校园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校作为公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寓和在住学生实施必要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住学生既享有住宿的权利,也具有遵守管理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住宿标准和我校公寓建设实际,凡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入住本校学生公寓原则上学校为学生安排住宿。

第五条公寓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住宿。如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寓水费电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统一给予学生一定额度费用减免,具体额度,由学校决定并公告后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其他来学生公寓入住的学生参照办法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会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做好学生公寓床位年度调配计划。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

第九条 寒假和暑假期间为公寓进行集中维修保养时期,留校学生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学生公寓提供空调租赁服务。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办理退宿,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备案,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照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经申请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十一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的,住宿时间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第十二条 申请在外(家)住宿条件:须是家在湖州的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要求在外(家)住宿的学生须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二级学院申请,填写《湖州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所在二级学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方可在外(家)住宿;学生在外(家)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外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要求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学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领导同意,并报校学生批准,可留校住宿;假期留宿按照集中住宿原则安排宿舍,留校学生须服从统一调配;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提前向二级学院申请变更,如中途离校,应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处备案住宿学生必须与平时一样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假期学生公寓管理小组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来客验证及登记、大宗物资及贵重物品进出管理等工作。凡携带贵重物品、大件物品、可疑物品、危险物品等出入公寓楼者,值班员有权确认、登记、阻止。公寓实行访客登记制度,访客须在22:00前离开公寓。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起床,在晚上公寓楼关门前回寝室休息。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住宿的,要向辅导员请假。对本寝室学生无故不归宿的,寝室长要及时向辅导员或楼内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晚上按学校规定时间实行统一熄灯,统一关闭宿舍大门,凡延迟返校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七条 学生一律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

第十九条 学生自觉服从和参与公寓管理,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入公寓及寝室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和垃圾分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遵守学校的水电管理和使用制度。按期交纳水电费用,无法计算个人具体费用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协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学生公寓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自觉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经销、代售等经营性和捐赠性活动。公寓内禁止散发商业广告,禁止外来人员兜售或收购物品。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现形迹可疑者,有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拨打校园24小时报警电话(0572-2260110)、报告公寓值班人员、公安报警电话110。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后,应及时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消防通道(过道、楼梯、阳台、窗口等);在宿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空调(租赁)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私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及违规电器学生应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接线板串联使用严禁盗用公共用电。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进入公寓大厅、楼道及寝室;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学校指定的室外充电桩充电,不得在公寓楼内充电机动车不得驶入或停放在公寓楼架空层内。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防止尾随跟入的陌生人不得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对公寓门、窗、阳台及楼顶随意破坏;一经发现应及时拨打校园24小时报警电话(0572-2260110)、报告公寓值班人员、公安报警电话110。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公德。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楼内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在走廊上打球、踢球等。严禁吵闹、斗殴、酒、博、烟、大音量观看视频及玩游戏,严禁摆放麻将机等。禁止查阅、复制、传播、浏览具有反动、暴恐、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

第三十三条 严禁传播邪教思想。严禁在公寓楼内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公寓文化建设纳入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体系,根据公寓自身特点,设计和组织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文化活动,营造文明、清新、幽雅的公寓环境,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住宿学生应积极融学校公寓文化建设,广泛参与寝室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公寓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进公寓制度。学生处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辅导员工作总站,每幢公寓安排辅导员入住,负责公寓突发事件处理、公寓文化建设和生活教育。学生处负责入住公寓辅导员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证学生公寓一定数量的学生活动场所,为公寓开展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文化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功能,不断健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工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寝室制度,定期深入寝室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学校加强宿管员、公寓生活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员育人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公寓教育管理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学生在生活区的操行、寝室卫生等情况在学期末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各二级学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推优入党、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依据之一。每学期组织评比模范寝室和文明寝室,凡荣获星级寝室”和“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将给予授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住宿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符合《湖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