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4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并积极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在违纪行为发生后主动放弃违纪行为,主动报告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隐瞒真相、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校纪处分的;

(七)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最长截止毕业之日,处分期限自违纪行为终结之日起,最迟自违纪处分做出之日起;处分决定应当载明处分期限起止日期。

第九条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虽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等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等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滋事引起打架、斗殴后果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六)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技术进入、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取相关资料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或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经批准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涉及毒品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常酗酒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酗酒滋事者,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四)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隐私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设摊经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校区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校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或迷信活动的,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反校纪校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转发不实信息,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程度者(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6学时计):

(一)7-1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5-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5-3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5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规或作弊者,按《湖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由教务处受理;其余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受理。跨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召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包括下列内容的处分决定书: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学生处网站发布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学生处分决定送达接收单》后,报学生处存档。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具体办法按 《州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学生可以向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在二级学院公示一周后,无疑义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逾期不办的,由所在二级学院为其代办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办法“以上”或“以下”的文字表述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