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学工部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07浏览次数:1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二年级,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金额严格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处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比例分配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二级学院从当年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中推荐国家奖学金特别奖评审学生名单,由学校统一组织校内专家评选产生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参加评选。被评为国家奖学金特别奖的学生不占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复学的学生应到原所在学院进行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奖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经严格审核后报送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含学院领导小组评审名单、学院评比细则,对学院具体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按要求将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国家奖学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按要求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实施,并遵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